(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) 法釋〔2000〕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》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。 二○○○年十二月八日 為了正確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》(以下簡稱擔保法),結合審判實踐經驗,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解釋。 一、關于總則部分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,在不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強制性規(guī)定的情況下,以擔保法規(guī)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,可以認定為有效。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,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。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,也可以是其他人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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